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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5076795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重行離退之給與上限事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2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3751 號函規定辦理(按再任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者重行離退之給與,以不超過各該離退給與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再任職務為純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於不同事業單位符合退休條件時,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最高總數 45 個基數上限,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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