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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整理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爰修正相關引用法令與文字。
(二)配合社會保險保留年資制度,刪除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之規定。
(三)配合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增列曾依旨揭辦法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年金給付時,應繳回原所領之年資損失補償金,不適用「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規定。
一、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本次修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 觀看完整文章
一、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行政院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6456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及附表,並定自 107 年 11 月 18 日生效,修正旨揭 Q&A (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國旅卡補助之休假需為上午半日或下午半日(詳如附件 Q.04.02 )。
(二)請半日以上休假,當日全日(除上班時間外),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均得核實補助(詳如附件 Q.04.03 )。
(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休假,均視同一日休假,其與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內刷卡消費,得依休假改進措... 觀看完整文章
一、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自 107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規劃師資職前教育相關課程,並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報部備查,其課程適用自 108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及教師證書分為 3 種:
1、增加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及註記次專長課程。
(1)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 (此類師資至少應修畢之課程,中小學階段 48 學分/幼兒園階段 44 學分)。
(2)特殊教育學校(班)類師資註記次專長課... 觀看完整文章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足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本局各單位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符合推薦資格之被推薦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本局各單位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後提交。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提交。
3、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學校團體...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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