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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雅萍 - 人事室 | 2016-08-31 | 點閱數: 640

主旨: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業經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6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667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667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 1 份。

修正重點:

修正第五條第二項─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 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新增第五條第三項─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新增第六條第六項─

第一項至第三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 105E11145431.pdf
    1) 105E11145431.pdf
  • 105E11145432.odt
    2) 105E1114543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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