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請假均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學校即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之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追蹤處理。
2.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請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 8:30前電話聯繫級任老師請假;或電話聯繫 3130011#班級分機代為請假,待返校後再行辦理請假手續。
3.請假二日以上與月考時間之請假特殊規定:事假:非特殊狀況,先行報備核准。病假:家長當日來電。喪假:需持有學生家屬之訃聞或死亡證明。月考請假,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依據本市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處理。
4.學生請假二日(含)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三日(含)以上由生教組,六日(含)以內者需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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