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7/17(四)8:00-13:00辦理本校 114年度職工健康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 年滿 65 歲者,每年檢查一次(校園職場無);二、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檢查一次;三、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檢查一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本(114)年度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全體職工健康檢查,本校被排定為 7/17(四)。
★114年度健康檢查依檢查項目不同區分成以下三種類別:
第一類800職安健檢: 不屬第二、三類人員;
第二類3500健檢: 40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未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第三類4500健檢: 40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師且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備註 1 :
以上分類人員名冊請見學校公務群組群組公告。其他相關資料請見本公告的附件檔案。
☆備註 1 :
學校排定健康檢查日,因故無法参與本校健檢場次者,請於 7/7 (一)前告知事務組長(補檢:改至其他學校或合約醫院健檢者請於該場次3個工作天前告知事務組長),事務組長彙整校內資料後再通知承攬醫院聯絡窗口,承攬醫院會開立補檢通知單、補檢名單清冊轉交受檢學校業務單位。未接受本校場次健康檢查之受檢人員(補檢者)請持教師識別證逕自前往尚未實施健康檢查之學校參與檢查或自行到得標廠商醫療院所(或其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得標廠商商須配合辦理不得另外收費或拒絕。惟受檢人補檢擇期於學期中,學校核給公假,但課務自理,不給付差旅費。
☆備註 2 :
勞工對於雇主提供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 勞工將處 3,000 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違反第 20 條第 6 項、第 32 條第 3 項或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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